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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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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我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20】 【发布单位:党委宣传部 】

各单位(部门):

按照学校党委宣传部在2015年11月 印发的《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宣字[2015]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开设和运行,现就我校各单位(部门)的微信公众平台管理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微信公众平台以资讯推送、信息发布等方式向师生、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展示校(院)发展和事业进步成就,推广校(院)品牌形象 。

二、各二级院(系、部)党委(党总支)书记、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各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的第一责任人。公众平台要指定专人负责推送,每篇推文必须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领导进行审核后方可推送。

三、各单位所发布的信息要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四、学生组织开设的各级各类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由校团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有关规定并负责日常管理。

五、微信平台发布的内容原则上要坚持原创,如需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六、各单位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须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各类官方微博(微信)审批(备案)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七、对于违反本办法开设和使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行为,党委宣传部将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


附:《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宣字[2015]6号)(详见:校园网主页下方-原办公系统-党宣字)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党委宣传部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