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统筹规划,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流程,保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各类项目:
(一)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和基础环境建设项目;
(二)公共信息平台的机房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系统等硬件系统建设项目;
(三)公共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统一门户平台、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移动服务平台等软件系统建设项目;
(四)直接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信息系统和业务系统建设项目;
(五)校园网站群系统建设项目;
(六)校园一卡通系统等智慧校园软硬件系统建设项目;
(七)用于网络信息安全的各类防火墙及安全防护和审计系统等建设项目;
(八)校园网信息安全服务、关键业务系统的等级保护测评服务等建设项目。
(九)其他未载明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按项目投资额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其中,重大建设项目为投资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为投资额 2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为投资额 2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申报与立项、建设与验收、运行与监督等工作的过程管理。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遵循“需求引领、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急用先上、资源共享、数字赋能”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全校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划和制度,统筹领导、协调推进、监督考核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是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信息化建设计划,制定信息化建设标准,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信息化项目实施,考核评价信息化项目绩效。
第八条 网信办是学校公共基础类项目(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支撑平台等)建设的牵头责任单位。学校各部门、各学院是本单位信息化工作和项目建设的牵头责任单位。
第九条 网信办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及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采购、实施、验收、运维等全过程;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经费保障及入库登记工作;招标采购部门(项目办)根据校内相关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至少安排一名正式人员(可兼职)作为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化事务的管理工作。信息管理员需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相关申请。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网信办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每年在学校预算编制工作启动时,同步启动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建设项目申报与立项流程具体如下:
(一)项目申报。牵头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负责本单位下一年度建设项目的调研、前期论证和申报等工作。填写《阜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网信办。每年的项目申报时间以网信办发布的通知为准。
(二)项目审议。网信办根据牵头责任单位提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开展初审工作,经初审后原则上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须提交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集中审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未经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图文信息中心不提供技术支持、网络支持及服务器资源等支持,财务处不予报销。
(二)项目论证。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由网信办会同牵头责任单位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一般建设项目由牵头责任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论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预算的合理性等。
(三)项目立项。建设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提交党委会讨论、批准、立项,一般建设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内容要符合学校“十四五”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要确保能在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架构内实现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验收
第十三条 网信办指导各牵头责任单位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采购、实施、验收、培训推广、运行维护等。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牵头责任单位遵照上级与学校有关规定,启动项目采购。
第十五条 各牵头责任单位需督促施工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督促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组织项目施工,并督促施工方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源程序(合同中同意交付的)、使用手册(安装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合格证)、数据字典、测试报告、试运行报告、验收表等。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牵头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项目文件归档。归档文件必须规范完整,满足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牵头责任单位方可办理资产登记、按合同支付项目款。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牵头责任单位须根据验收现场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第五章 项目运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牵头责任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应答事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免费维保期和运行维护费,平台及信息系统建设需免费对接统一门户,建设项目免费维保期一般不得少于 1 年,其中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免费维保期原则上不得少于 3 年。项目运行维护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总金额的 8%。
第二十条 各牵头责任单位应明确项目信息管理员,建立健全密码应用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备份及日常巡检等管理制度和配套机制,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和数据共享应用。
第二十一条 各牵头责任单位每年要对项目资源使用、系统运行、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数据备份、信息安全和密码应用等方面开展应用自评,并对上一年度竣工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和运维经费由学校统一预算,统筹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各单位申请项目时应在网信办指导下进行充分调研后向财务处提交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按财务规定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纳入当年预算,当年项目当年实施,不得结转。
第二十四条 各牵头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2013年发布的管理办法不再适用。